建筑修繕
Building repair
建筑修繕說明
4.1一般規定
4.1.1本章適用于卷材防水屋面、涂膜防水屋面、瓦屋面和剛性防水屋面滲漏修繕工程。
4.1.2屋面滲漏宜從迎水面進行修繕。
4.1.3屋面滲漏修繕程基層處理宜符合下列規定:
1.層松、起動、起波等應清除,表面應堅實、平整、干凈、干燥,排水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;
2.基層與突出屋面的交接處,以及基層的轉角處,宜作成圓弧;
3.內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圍應作成略低的凹坑;
4.剛性防水屋面的分格應修整、清理干凈。
4.1.4屋面溶漏局部維修時,應采取分隔措施,并宜在背水面設置導排水設施。
4.1.5屋面滲漏修繕過程中,不得隨意增加屋面荷載或改變原屋面的使用功能。
4.1.6屋面滲漏修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應按修繕方案和施工工藝進行施工;
2.防水層施工時,應先做好節點附加層的處理;
3.防水層的收頭應采取密封加強措施;
4.每道工序完工后,應經驗收合格后再進行下道工序施工;
5.施工過程中應做好完好防水層等保護工作。
4.1.7雨期修施工應做好防雨遮蓋和排水措施,冬期施工應采取防凍保溫措施。